知名车评人闫闯参加试驾活动时撞死摄影师被刑拘,这件事你怎么看?
为何闯开玛莎拉蒂试驾出事故,要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关押看守呢?同行们不懂得一定要看,非常重要
根据司法解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地点是可以发生在任何可能的地方。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要发生在“道路”上,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若使用交通运输工具致人死亡的地点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地方,就应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
所以,此次试驾是在赛车场!按照解释应属于道路以外地方,所以才会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拘。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负刑事责任!
一般应为3年以上,7年以下***;情节较轻者3年以下***!而本次当事人,量刑情节几率应不大,毕竟社会关注度非常大!又恰逢19大!
再者,微博晒出的过度饮酒照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的标准!其次,车速,当时发生事故的场景,有无资格驾驶赛车,以及是否赛道就可以肆意狂飙?
等等,都需要进一步听取司法解释!所以,各位媒体老师注意了,下赛道这事儿,一定要认真!
这事情几乎是国庆中秋前,汽车圈最热门的话题,一个知名汽车自媒体人,一个刚获得汽车之家2000万投资的自媒体大咖,居然在短短几天里,就把自己从春风得意,刷到了人生最低谷。
一个***出来,众说纷纭,在所难免。我也看了很多评论(猜测)文章,在此也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第一,驾驶汽车,从来就是个危险的事情。虽然人类自从有汽车的那一刻起,就开始了这个冒险运动。但是,作为汽车文化的推广者,我们应该自始至终,明白并谨记汽车的危险性。当下中国,速度成为唯一追求的东西,忘记了速度和安全的平衡。
在中国的公路上,很多驾驶者貌似并不知道速度的可怕,并不知约束。随意变道,右侧超车,不顾路权……只求快的结果,就是付出了数以10万级计的交通死亡人数,而这个数据在欧美,在日本,都小很多很多。这值得我们深思。
本人多次从中国开车去欧洲,去北美,最大的感受是,我们的交通环境太差,太危险了。不尊重交通法规的现象比比皆是,不尊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更是数不胜数。甚至有些管理部门,在设置管理设施时,毫无安全意识的行为(比如摄像装置带强光灯),都说明了我们国家的汽车文化,只有速度文化,没有人本的文化。
上图就是上海某条乡道上拍摄的,监控设备夜间强光灯照射下的视线
安全意识,说到底就是人本意识。汽车意识文化的基础,首先是安全意识,其次才是速度和***。
当然喽,我并不是妄议闫闯没有安全意识,也并不了解这起***背后有没有安全隐患。我说了这么一大段貌似偏题的话,就是希望每一次汽车事故,都能提醒我们每一个汽车媒体人,永远把安全意识当做是汽车文化的基础。这是责任!!!
第二,闫闯这个***发生后,汽车媒体人的公信度又一次受到了拷问。为什么有那么多的评论有点“幸灾乐祸”,我们不能简单的视之为“人心险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那些普通的读者、车友,都对于“充值”的敏感。
每个媒体,自媒体,都有经营的目标,这无可厚非。但如何成为一个“独立”媒体,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前置问题。但是媒体的收入来源绝对不应该是出卖“真实”,贩售“谎言”。
看到了这则最新消息,发现车评人闫闯被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感觉到了不一般的信息。
首先,刑事拘留的定罪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推测,公安机关认定的其案发场景,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
原因在于,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交清的,处三年以下***,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上网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进一步看,本案中需要区分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与“意外***”的区别,预计这可能会是案件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及后续的审查***和***审判阶段中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
根据《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而在《刑法》第16条,则规定了意外***的例外情形。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回过头来再看闫闯案,我们可以初步推断,在本次案件中,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了本案不是意外***,而是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情形,所以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才会予以刑事立案,并对闫闯***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案件也进一步提示所有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在高性能的机动车辆的赛事或者测评活动中,高风险也同样存在,即便是对车辆性能如此熟悉的知名车评人,也难以完全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我们为死难者哀悼,也期待本案的案情有一个公平透明的披露。